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杨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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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2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杨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杨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天瑞新城1-4层。负责人:邓才礼,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轲,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轲名下位于雨湖区房屋,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轲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新岳书 记 员 刘天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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