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芳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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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981号案件名称
孙军芳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军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凡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981号原告:孙军芳,男,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纱纱,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凡,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孙军芳与被告赵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孙军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军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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