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凯、刘少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8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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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8761号案件名称
程凯、刘少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凯;刘少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8761号原告:程凯,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少永,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梅,该公司员工。原告程凯与被告刘少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程凯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书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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