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5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55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共计92616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交纳15000元。下剩案款67616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11月开始于每月月底交纳3000元,至全部案款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