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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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8175号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某;郭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817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9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则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丹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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