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进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154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154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进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进袆;陈丽;徐军;王马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昌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进袆,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丽,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马路,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进袆、陈丽、徐军、王马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进袆、陈丽、徐军、王马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李进袆、陈丽、徐军、王马路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17534.60元,扣除执行费685元后剩余16849.6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经查,被执行人李进袆、陈丽、徐军、王马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李进袆名下有位于棋盘镇房产一处,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三、到四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仍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五、于2021年8月7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16849.6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梁 爽书 记 员 常方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努恩吉雅、韩双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484号 下一篇 印露与杨吉明、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2民初1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