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努恩吉雅、韩双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484号案件名称
白努恩吉雅、韩双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努恩吉雅;韩双龙;陈石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白努恩吉雅,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牧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韩双龙,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兴安盟图书馆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陈石荣,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申请执行人白努恩吉雅、韩双龙与被执行人陈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努恩吉雅、韩双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6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后,要求被执行人陈石荣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努恩吉雅、韩双龙105257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陈石荣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479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石荣采取如下措施:1.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最高院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未办理收益类保险,未购买任何证券;3.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巴尔虎左旗管理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陈石荣无有住房公积金;4.本院向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石荣在新巴尔虎左旗内住宅类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向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调取证明,由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在新巴尔虎左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无套型住宅登记记录;7.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财产查询反馈表显示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8.本院从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了解到,被执行人陈石荣现未居住该社区,社区不了解其财产状况;9.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经约谈(手机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白努恩吉雅、韩双龙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采取上述措施之后,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陈石荣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李树林、审判员萨其如拉、审判员呼和巴拉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树 林审判员 萨其如拉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 双 燕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波;葛胜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2执625号 下一篇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进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15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