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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张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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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230号
  • 案件名称

    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张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张瑞;息县市政工程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辛张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书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瑞,女,汉族,1967年6月24日生,住息县。被执行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信阳市息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胡新,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瑞、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现双方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瑞下欠申请人货款349987元,经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瑞、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张瑞的工程款到达息县市政工程公司账户后,由息县市政工程公司第一时间将349987元汇入息县人民法院账户,然后由申请人领取。二、申请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该款到达息县法院账户后,按照三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约定,为被执行人张瑞开具相应的发票。三、该协议有效期九个月,九个月后如欠款不到位继续执行张瑞及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四、诉讼费3275元由张瑞承担。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海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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