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国桃、张自力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督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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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督89号案件名称
严国桃、张自力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严国桃;张自力;娄必容;石崇新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督89号申请人:严国桃,女,汉族,1965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张自力,男,汉族,1964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娄必容,女,汉族,1969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石崇新,男,汉族,196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严国桃、张自力与被申请人娄必容、石崇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黔0322民督8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娄必容、石崇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娄必容、石崇新自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均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人严国桃,双方之间账目不清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黔0322民督8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6.66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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