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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青青与王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521民初4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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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624号
  • 案件名称

    孙青青与王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青青;王旭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521民初4624号原告:孙青青,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坦塘村坦塘组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廉桥镇界田村东桥组21号。原告孙青青与被告王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蒋飞翔于2021年9月17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王思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青青与被告王旭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思聪(2015年11月3日出生)由被告王旭直接抚养成年,原告孙青青从2021年9月开始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承担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具体支付方式为原告孙青青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孙青青对小孩王思聪有探视权,被告王旭应予配合协助;被告王旭如更改小孩王思聪的姓名,原告孙青青应予配合协助;四、原被告婚后借王晚英(系被告王旭的姑姑)的50000元,由被告王旭负责向王晚英偿还,其中应由原告孙青青承担的25000元,由原告孙青青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给被告王旭(已当即付清);五、原被告各自掌管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收回和清偿;六、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青青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佘堆元代理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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