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邹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2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21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邹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邹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共计3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交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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