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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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5470号案件名称
杨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5470号原告:杨紫,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汶杰,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1号金桥大厦15楼。主要负责人:刘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第,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紫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紫负担。审 判 员 苗 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丽娟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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