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江湖、化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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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503号案件名称
汪江湖、化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汪江湖;化娜;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503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被执行人汪江湖、化娜、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江湖、化娜、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的申请,依据本院(2020)黔0524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作终结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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