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红民与山西辰旭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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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498号案件名称
闫红民与山西辰旭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红民;山西辰旭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498号原告:闫红民,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被告:山西辰旭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501号二号楼1202室。法定代表人:胡正群,经理。原告闫红民与被告山西辰旭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闫红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红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闫红民负担。审判员 杜乃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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