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盈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90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9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盈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盈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被执行人:白盈芝,女,1982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盈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1民初2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白盈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1905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白盈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白盈芝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7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已轮候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森雅牌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三、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21年6月16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白盈芝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6月1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白盈芝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案已轮候冻结。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暂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盈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