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启华与杨甲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2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285号
  • 案件名称

    陈启华与杨甲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启华;杨甲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华,男,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杨甲生,男,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启华与被执行人杨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2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9年9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案款发放,缴纳本案执行费,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现案款发放已经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吉辉书 记 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