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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等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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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400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等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
  • 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3467373G。 法定代表人:蔡俊。 诉讼代表人: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和福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临海市。 负责人:蒋国锋,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芬,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临海经济开发区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696129704。 法定代表人:林强。 被执行人: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大道东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38951258。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 被执行人:王武伟,男,1973年08月01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41121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849元、执行费43521.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名下无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小汽车一辆、×××江铃牌小汽车一辆、×××大马牌小汽车一辆、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名下×××长安牌汽车一辆、王武伟名下×××海马牌小汽车一辆、×××江淮牌汽车一辆、×××福田牌汽车一辆、×××奥迪牌汽车一辆,但均未实际扣押;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武伟银行账户,得款19049.50元,用于支付部分案件受理费。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伟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伟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健达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临海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王武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朱向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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