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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利、舒亚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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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1975号
  • 案件名称

    张芳利、舒亚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芳利;舒亚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利,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舒亚娜,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芳利与被执行人舒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舒亚娜自愿支付张芳利70000元本金及6800元利息,共计768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张芳利。被执行人舒亚娜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芳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舒亚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舒亚娜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仅有部分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舒亚娜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宝马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18日),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无法对启动对该车评估拍卖程序。3、查明被执行人舒亚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股票、房产、公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17日,到被执行人舒亚娜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舒亚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68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768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舒亚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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