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娅、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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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柳娅、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柳娅;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 部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383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经营者:王小良,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XX组。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柳娅,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与被柳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木林森广告部负担。 审 判 员 周 怡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鬲瑞悦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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