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复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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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执复235号案件名称
穆平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穆平;穆德森(已死亡);穆云;穆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2执复235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穆悦,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穆平,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穆德森(已死亡)。第三人:穆云,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穆悦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连 强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姜高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宋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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