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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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冀0184执1280号案件名称
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东环路气象站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军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堽头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17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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