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显、肖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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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151号案件名称
陈明显、肖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明显;肖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151号原告陈明显,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肖进,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陈明显诉被告肖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陈明显负担。审判员 田应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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