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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张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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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冀0184执1197号
  • 案件名称

    张慧、张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慧;张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90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旋,男,1991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张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查明,于2020年7月29日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执保282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旋银行存款,于2020年11月19日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执保513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璇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张旋名下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旋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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