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张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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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冀0184执1197号案件名称
张慧、张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慧;张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90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旋,男,1991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张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查明,于2020年7月29日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执保282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旋银行存款,于2020年11月19日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执保513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璇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张旋名下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旋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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