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84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057435873K,住所地呼玛县正棋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黑山头村。张某,女,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黑山头村。王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黑山头村。李某红,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呼玛县三卡乡黑山头村。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王某、张某、王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张巨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