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娜、王娜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恢967(2021)陕0112执恢9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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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96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娜、王娜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恢967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娜;王娜;牛芳利;牛芳利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牛芳利,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娜,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乡族,住甘肃省和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芳利与被执行人王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49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6600.4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王娜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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