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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毛瑞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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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66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毛瑞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毛瑞彪;赵淑明;杨国亮;刘世雄;王成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乡水磨关村(焦家庄乡小学北侧)。负责人:王飞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毛瑞彪,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淑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国亮,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世雄,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人。被执行人:王成林,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毛瑞彪、赵淑明、杨国亮、刘世雄、王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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