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马阳阳与赵星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45号案件名称
马涛、马阳阳与赵星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涛;马阳阳;赵星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马涛,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道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930703027X。申请执行人马阳阳,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道镇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9102250252。被执行人赵星星,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道镇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930703027X。本院在执行马涛、马阳阳与赵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星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星星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涛、马阳阳劳务报酬2056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执行费2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海波书 记 员 刘阳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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