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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环、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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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2621号
  • 案件名称

    李本环、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本环;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环,男,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PCJFM4A,住所地睢宁县。法定代表人:张江,该公司总经理。李本环与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21)第1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号前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7968.35元,若逾期未支付,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入申请人原工资卡;2、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时生效。因义务人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本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4、多次前往公司经营地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均未发现其下落。5、因被执行人经营不善且资不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苏金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案暂无执行款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柯柯审判员  李 欢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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