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傅雄才与徐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傅雄才与徐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傅雄才;徐松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之一申请人:傅雄才,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玥,女,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主要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松照,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傅雄才与被申请人徐松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90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松照的银行存款3,022,03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申请人徐松照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交纳241万余元的判决履行款项,并请求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松照所交款项已可满足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故准予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松照银行存款3,022,038.35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