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23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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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235号之三案件名称
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235号之三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WBTR9K。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86199498。法定代表人:王先奎。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尼梦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弗克森精密切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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