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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森、李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异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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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异92号
  • 案件名称

    倪森、李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倪森;李涛;刘智勇;魏燕;魏永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异92号异议人(案外人):倪森,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智勇,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魏燕,女,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魏永平,女,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刘智勇、魏燕、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倪森对被执行人魏燕明下位于涡阳县产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魏燕在2018年9月13日自愿以250000元将上述房产中二层,套内建筑面积约10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涡字第××号卖给异议人。为此提出异议,请求排除对第二层的执行。并提出证据如下:房屋出售合同安徽农金业务凭证、借条。经审查查明,李涛与刘智勇、魏燕、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李涛申请,本院作出(2019)皖1621民初5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刘智勇、魏燕、魏永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执行该保全裁定过程中,2019年7月24日查封了魏燕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30××22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2013年5月30日登记在魏燕名下。2018年9月13日,魏燕、刘智勇(甲方,出售人)与倪森(乙方,买受人)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建设路北侧(房地产权证:涡字第××号)房屋二楼整体出售给乙方,价格为250000元。异议人提供的借条中载明“今借倪广红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人:魏燕2018.9.1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虽然异议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情况,亦未证明价款支付情况,也未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对异议人的异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倪森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明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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