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家家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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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985号案件名称
砀山县家家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砀山县家家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985号申请人砀山县家家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庄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1MA2NGJEOXT。法定代表人:尤建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岩,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执行砀山县家家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1425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砀山县家家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发出悬赏公告。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黄岩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3923.83元,已于2021年9月13日发放给申请人代理律师张影,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17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黄岩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6月17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黄岩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五、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得知黄岩家里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村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25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海彦审判员 史远景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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