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琦凌与北京吉鼎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8民初7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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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民初7203号案件名称
徐琦凌与北京吉鼎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琦凌;北京吉鼎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8民初7203号原告:徐琦凌,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吉鼎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赖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清,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经理,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徐琦凌与被告北京吉鼎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徐琦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琦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琦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琦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瑾卿书 记 员 商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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