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与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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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940号案件名称
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与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经营者:刘跃民,男,生于1939年2月3日。委托代理人:刘雪峰,系刘跃民之子。被执行人: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与被执行人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3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货款3170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323元。因被执行人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南海联合苗圃已与被执行人汉中正曲茶叶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94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李雨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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