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峰、西安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831(2021)陕0112执7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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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831号案件名称
张伟峰、西安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831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伟峰;西安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8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558号百花家园第一幢1单元1层1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065341877F。法定代表人雷徽铭。被执行人张伟峰,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伟峰,男,汉族, 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桥乡鸭峪村第一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041665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708.54元并发换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内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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