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忠、开封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恢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恢191号案件名称
李学忠、开封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学忠;开封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忠,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开封佰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南关大街。法定代表人聂凯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出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金都雅苑A区三号楼××单元七层西户已经交付申请人。案外人王占红、翟元龙对需要被执行人交付的金都雅苑A区三号楼××单元二层东户、一单元七层东户提出执行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案外人提出异议,本案无法进行下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障碍消除后,可以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仁勋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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