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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洪林、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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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436号
  • 案件名称

    卢洪林、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卢洪林;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1436号 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法定代表人:程和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洪林,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洪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次妨害已经排除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白河盛世吉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照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琪   1 /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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