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江洪、龙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01执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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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1451号案件名称
杜江洪、龙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杜江洪;龙世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0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杜江洪,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永顺第四建筑安装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龙世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工程鉴定师,住湖南省吉首市。申请执行人杜江洪与被执行人龙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7日,本院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龙世文在长沙银行吉首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该账户×××96.89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龙世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分行凤凰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该账户×××72.85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龙世文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保靖迁陵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该账户×××64.40元,以上本院司法扣划共计15334.14元。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世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杜江洪与被执行人龙世文根据(2021)湘310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总还款金额为6万元(含诉讼费)。2021年8月26日前,龙世文支付杜江洪1万元;9月2日,支付15334.14元;剩余34665.86元于2021年10月15日履行完毕。二、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被执行人龙世文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案执行并申请采取司法措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鲁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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