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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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769号案件名称
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769号申请人: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凤岗镇塘沥村金凤凰幸福公寓铺面**。法定代表人:郑玉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槿萱,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向西新围**易模塑厂平房一整套1.2.4.5.6.7.8.9.**法定代表人:奉继军。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与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249.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249.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新虎匠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249.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邬东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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