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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张蕾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申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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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申13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张蕾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张蕾;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碧海鸿庭F区-24号。负责人:温伟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景澄,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蕾,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孝海,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人力)因与被申请人张蕾、一审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港船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方人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983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三、四项,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蕾承担。事实和理由:新港船舶于2020年3月出具的审计报告,说明张蕾确实给用工单位新港船舶造成了重大损失,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北方人力据此解除与张蕾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故不需要向张蕾支付任何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983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北方人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碧海鸿庭F区-24号。负责人:温伟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景澄,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蕾,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孝海,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人力)因与被申请人张蕾、一审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港船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方人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983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三、四项,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蕾承担。事实和理由:新港船舶于2020年3月出具的审计报告,说明张蕾确实给用工单位新港船舶造成了重大损失,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北方人力据此解除与张蕾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故不需要向张蕾支付任何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983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北方人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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