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兴全、曾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337号案件名称
余兴全、曾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余兴全;曾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337号原告:余兴全,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曾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余兴全与被告曾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余兴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兴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兴全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