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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全、曾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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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337号
  • 案件名称

    余兴全、曾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余兴全;曾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337号原告:余兴全,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曾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余兴全与被告曾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余兴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兴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兴全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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