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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颜晶、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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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635号
  • 案件名称

    王颜晶、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颜晶;刘金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635号原告:王颜晶,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杰,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王颜晶与被告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颜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颜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颜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王颜晶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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