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颜晶、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6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王颜晶、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颜晶;刘金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635号原告:王颜晶,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杰,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王颜晶与被告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颜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颜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颜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王颜晶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志福、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乙其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171号 下一篇 申请人:杨荣;被申请人:刘彦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