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荣;被申请人:刘彦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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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41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荣;被申请人:刘彦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杨荣;被申请人:刘彦中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1号申请人:杨荣,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刘彦中,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荣与被申请人刘彦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杨荣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彦中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彦中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元,由被申请人刘彦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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