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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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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91号
  • 案件名称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91号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世纪家园小区,系原告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又名周存忠,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胡老庄行政村周庄000号,现租住高平市南城办龙渠村。        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明杨书记员    唐园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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