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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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91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91号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世纪家园小区,系原告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又名周存忠,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胡老庄行政村周庄000号,现租住高平市南城办龙渠村。 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明杨书记员 唐园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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