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信诚达源五金电料经营部、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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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371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信诚达源五金电料经营部、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信诚达源五金电料经营部;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信诚达源五金电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经营者王世水。被执行人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5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056.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56.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3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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