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斌等郭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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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1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斌等郭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斌;郭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54732E。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斌,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郭娟,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斌、郭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斌、郭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4,030.7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424,030.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斌、郭娟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赵斌名下×××号克罗迪牌车的车辆档案手续已在(2021)新0102执6123号案件中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郭娟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赵斌、郭娟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产,该房屋被(2019)新0104执3243号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9月1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赵斌、郭娟限制消费。 五、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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