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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利、陈玉才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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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14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玉利、陈玉才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玉利;陈玉才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利,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2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陈玉才,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9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陈玉利申请执行陈玉才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12民初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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