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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迪、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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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920号
  • 案件名称

    赵俊迪、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俊迪;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920号原告:赵俊迪,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卫东区政府对面(平顶山碧桂园应国府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TFJ981。法定代表人:齐艾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系被告员工。原告赵俊迪诉被告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俊迪负担。审 判 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李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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