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迪、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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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920号案件名称
赵俊迪、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俊迪;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920号原告:赵俊迪,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卫东区政府对面(平顶山碧桂园应国府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TFJ981。法定代表人:齐艾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系被告员工。原告赵俊迪诉被告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俊迪负担。审 判 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李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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