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宁、贺世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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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11号案件名称
高建宁、贺世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建宁;贺世平;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11号申请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建宁、贺世平、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陕088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宁、贺世平、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成和解,被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1万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590元。申请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执恢16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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