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56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5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政科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565号之一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赤水塘组。法定代表人:文建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新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职工。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谭建芳。被告:文政科,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政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宏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政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诗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 菲书 记 员 陈 义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 打印责任人:陈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